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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及收费办法
    日期:2016-06-10    已阅读:    来源:     编辑:

        为加强学生宿舍用电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创建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合理用电,节约用电,自觉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宿舍发生停电或线路故障必须及时通知总务处或物业公司检查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走廊、卫生间等宿舍区内私接电源。

        第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热得快、电炉和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电暖气等电热器具。

        第五条  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六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第七条  违反第四、五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予以收存,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本人写出检讨,领回物品并妥善处置,不得再次在宿舍内使用。超时未领回的物品按无主物处理。违反第六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将予以收缴销毁。违反以上规定,对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屡犯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违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并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切实做到人走灯灭,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十条  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若宿舍内发现违规电器而无人承认的,取消该宿舍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年的校内一切评先优及奖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鲁价费发[2011]47号),学院对学生宿舍用电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部分收费。每生每月免费额度为5度,以宿舍实际居住人数为准,一年按10个月计。2月份和8月份,不实行定额管理,学生宿舍用电全额收费。

        第十三条  超额用电收费标准:超额用电在20度以下(含20度),按居民用电价格0.54元/度收取。

        第十四条  收费形式:

        总务处在每月15日前将各宿舍的用电量及收费金额下发各宿舍,各宿舍在每月20日前到物业公司管理处缴费,物业公司在22日前上交财务审计处,对未能及时缴费的宿舍,所属各系协助催缴。

        第十五条  对逾期不交纳超标电费的宿舍实行断电,按规定缴齐电费后再恢复供电;对拖欠电费至毕业离校的学生,扣发一切毕业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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