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学院超市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外贸职业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超市必须接受学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与监管,自觉遵守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不超范围经营,确保食品安全,接受监督,承担责任。
第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学院超市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并将健康证明存档备查。
第三条 重要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学院超市如经营的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参与青岛市阳光食品工程采购,或经学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核准,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学院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检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是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学院超市如采购经销乳制品,必须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不得营销婴幼儿配方奶粉。
学院超市如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
第五条 品质量自检及承诺制度
学院超市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基金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学院超市对其经营的食品的质量保证的承诺,以及采取质量先行负责、质量“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和违反质量的责任。
第六条 食品息公示制度
学院超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监测信息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执法部门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提高至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 食品召回制度
学院超市发生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对已经售出的食品,在能够覆盖销售范围内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食品追回等内容。
第九条 食品贮存清理制度
在经营食品中,学院超市应当具备符合卫生和安全条件的食品贮存场所,使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要求的设备和工具,采取科学、卫生、安全的方法,对食品进行贮存和对贮存场所进行清理,定期检查经营场所的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内容。销售的食品应离污染源25米以上。
对需要冷藏冷冻销售的食品,应严格执行冷链销售制度。
第十条 散装食品管理制度
在经营过程中,对经营和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和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散装食品的卫生措施、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预案
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学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进行报告,以及事先制定预防方案,并按照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阻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本规定内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等如发生变化,以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